以案說法

【法律案例】快遞小哥“搶時間”撞翻人 快遞公司要擔責嗎?

2018年05月22日來源: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

(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)近年來,隨著快遞、外賣業(yè)務規(guī)模的逐年擴大,加之各種考核壓力,以及公眾對派送時效要求的不斷提高,不少快遞員和外賣員為了搶時間,都有過闖紅燈、逆向行駛、行駛過程中接聽電話等行為,由此引發(fā)的交通事故屢見不鮮。記者4月23日從無錫市惠山區(qū)人民法院(下稱:惠山法院)獲悉,該院日前審理的一起案件中,一快遞小哥為了“趕時間”,撞了路上的電動車行人,最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也要擔責。

林某是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。2017年3月,林某駕駛快遞公司的無牌電動三輪車派送快遞,行駛至某村道路口時,遇到趙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側面駛來。林某由于車速過快,來不及剎車,將趙某連人帶車撞翻在地。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,林某負事故主要責任,趙某負事故次要責任。事故發(fā)生后,趙某被送往醫(yī)院住院治療,醫(yī)生診斷為:左手第五掌骨開放性骨折。出院后,趙某訴至惠山法院,要求林某、快遞公司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等共計2萬余元。

被告林某、快遞公司辯稱:趙某主張的誤工費過高、營養(yǎng)期限過長、護理費過高、期限過長;醫(yī)療費應以發(fā)票金額為準,車輛修理費應提供相關發(fā)票。訴訟中,趙某向法院申請對其傷殘等級、誤工期、護理期、營養(yǎng)期進行鑒定,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,被鑒定人趙某的誤工期評定為90日,護理期評定為30日,營養(yǎng)期評定為30日。

法院審理認為,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。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交警部門所作事故認定,依據充分,判定得當,法院予以采信。法院認為,事發(fā)時林某是在履行快遞公司職務行為,相關賠償責任應當由快遞公司負擔,故認定快遞公司承擔70%的賠償責任。

據此,法院判決:快遞公司賠償趙某醫(yī)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、交通費、車損費合計11071.31元。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
法官認為,此類事故產生的原因,首先是快遞員、外賣員交通安全意識淡薄,相關企業(yè)對員工送貨中的交通安全問題也不夠重視。其次,企業(yè)往往忽視送貨中的風險考評,對員工的業(yè)績評價往往以送件數量、尤其是時效作為標準,導致快遞員必須加快速度,一定程度上導致事故多發(fā)。